(注:本文内容均基于截至当前的公开网络报道整理,未涉及案件未公开卷宗及官方最终结论;文中所有分析,均建立在“若公开报道内容属实”的假设前提下,不代表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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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原凤凰网重庆频道主编赵春建被起诉(上图)

       当8.97亿元政府欠款与210万元居间费在同一案件中登场,一面是国企巨额债权的成功回收,一面是媒体人身陷囹圄的命运转折,这场关于法律边界的争议,正在拷问着每一个关心法治建设的人。

      重庆彭水县摩围山隧道BT项目回购款的纠纷,将一位媒体人推上了法律的审判席。赵春建,这位前网站重庆频道主编,因协助国企巨能集团讨回8.97亿元项目回购款并收取210万元“居间费”,目前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细节显示,赵春建收取的居间费比例仅为0.5%,远低于市场通行的8%-30%收账佣金标准。而他协助催收的8.97亿元政府欠款,最终以“4.5亿元现金+300余亩土地”的方案得以化解,为国有企业挽回了巨大损失。

01 债务迷局:8.97亿欠款与媒体人的居间服务

      事情起源于2015年,重庆市彭水县因修建隧道欠下重庆国资委二级子公司巨能集团高达8.97亿元BT项目回购款。面对这笔巨额债务,国企巨能集团陷入了回收困境。

      巨能集团相关负责人随后委托赵春建协助催收。经过赵春建的中介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4.5亿元现金+300余亩土地”的债务化解方案。这一方案的实施,使得长期困扰双方的债务问题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在彭水县政府与巨能集团签订《备忘录》后,巨能集团旗下公司与赵春建实控的重庆冠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居间服务费以巨能集团实际到账回购款的0.5%计算。

      依据这一比例,4.5亿元现金回购款对应的居间费应为225万元,而赵春建实际仅收到210万元。正是这210万元居间费,这笔被市场普遍认为远低于常规标准的费用,成为本案刑事指控的核心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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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能集团旗下公司与赵春建实控的冠贤文化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上图)

02 法律争议:是合法居间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检方指控的核心在于,赵春建利用与彭水时任县委书记钱建超的密切关系,为巨能集团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取财物,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责。

      然而,赵春建一方始终坚持,赵春建作为非国家公职人员,为巨能集团提供居间服务的行为完全合法。他强调自己虽是一网站重庆频道主编,但实质相当于广告经营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不违法。

      监察机关认定赵春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关键证据是,巨能集团有210万元资金以《宣传服务合同》的名义流入冠贤文化公司账上,而经核实该合同实际并未执行,因此认定为通过虚假协议接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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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赵春建一案的彭水县检察院(上图)

      对此,一位长期关注此类案件的前新华社记者指出,检方将‘应得款项’定性为‘不当利益’,在法律逻辑层面存在争议。从法律属性上看,赵春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协助催讨合法债权,本质是市场主体间的商业中介行为。

      结合专业法律意见,本案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点集中于三方面:一是赵春建与涉案官员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影响与被影响’的特定关系;二是巨能集团收回自身合法债权,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三是《居间服务协议》与《宣传服务合同》的关联性,需结合赵春建是否实际履行居间服务而非仅看合同名义来认定。

03 市场视角:0.5%居间费是“太良心”还是“不正当”?

      在商业实践中,居间服务是一种常见的市场经济活动。本案中,赵春建收取的居间费比例仅为0.5%,这一数字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从服务结果看,赵春建的居间行为确实促成了债务化解。最终,摩围山隧道这笔8.97亿元的BT项目回购款,彭水县以土地和现金实际支付了8.33亿元,巨能集团实际少收了6400万元左右,且没有收取该笔回购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利息。

      市场反应对此案的态度颇为一致。许多网友认为赵春建收取的费用“太良心”,按民间标准应收取更高比例。有网友直言:“收200万太良心,民间干至少收9000万。”更有人调侃其“价格太低把同行弄不高兴”。

      这些评论反映出公众对市场居间服务的一定认可,也揭示了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专业居间服务的必要性。对比律师收费和其他专业服务收费,0.5%的佣金比例确实处于较低水平。

04 制度困局:国企讨债为何需要借力媒体人?

      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为何巨能集团作为重庆市政府八大投资平台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追讨合法债权需要借助外部居间服务?

      这实际上反映了国企在债权回收过程中面临的制度性困境。即便是国企对政府的应收账款,也常常面临回收难的问题,不得不借助各种渠道进行催收。

      本案中,赵春建的居间服务促成了双方达成债务化解方案。随后,重庆市财政局在2015年下达两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彭水县将摩围山隧道BT项目上报到重庆市财政局,经审定后,巨能集团最终拿到了4.5亿元项目回购款。

      这种债务化解方式,虽然解决了部分问题,但也反映出政府债务管理、项目回购机制等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当正常渠道无法有效解决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债务问题时,居间服务似乎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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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的巨能集团,赵春建协调收回该公司政府回购款(上图)

05 法律界定:正常居间服务与权力寻租的本质区别

      从法律角度审视,正常居间服务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存在本质区别。这一界定的清晰化,不仅关乎赵春建个人的罪与非罪,更关乎市场中介行为与权力腐败的边界厘清。

      正常的居间服务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居间人基于市场信息优势或专业能力提供服务;居间报酬与服务价值相当;服务过程透明合规,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实际履行。

      反观“权力掮客”的行为逻辑,其本质是利用公权力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特定主体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本案中,检方指控有可能存在两大逻辑疑点:其一,巨能集团追讨8.97亿元BT项目回购款是否基于合法的合同债权,是属于“正当利益”还是“不当利益”?;其二,现有证据是否可以充分证明赵春建对钱建超实施了“利用影响力”的行为?

      如若存在片面,仅因赵春建与某官员存在“密切关系”,便推定其利用该关系实施了权力寻租行为,这无疑将是对公民正常社会交往的过度干预,也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06 程序正义:纪检办案如何严格遵循法治原则?

      赵春建案也引发了人们对纪检办案如何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的思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纪检机关办案也需遵循法定程序与证据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多个要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在本案中,赵春建是否与钱建超存在“密切关系”,以及是否利用这种关系为巨能集团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都需要充分证据证明。

      一位资深媒体人强调,纪检工作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他指出,实践中存在的“认定有罪即有罪”情况,值得高度警惕。

      法律界人士则提醒,碎片化信息可能导致事实误读。纪检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既要听取控方意见,也要充分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利,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基于完整的证据链。

07 舆论反响:多元视角下的民意表达

      赵春建案经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不同背景的观察者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形成了丰富的舆论图景。

      许多网友从市场经济角度出发,认为赵春建的行为完全正规、合情合理合法,属于正常收取劳务费、居间费。有人直言:“正常收取劳务费,有何不可?”更有人质疑:“白纸黑字的居间费合同为何犯法?”

      也有网友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角度表达了担忧,称“90%的律师都在瑟瑟发抖”。这一评论折射出法律从业者对此案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的忧虑。

      还有观点从国有资产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严惩,但也有人指出赵春建的行为实际上为国有资产节省了诉讼等费用损失,是一种价值创造。

      更深入的讨论聚焦于居间费的合法性边界。有网友强调,区分普通居间费与受贿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而非单纯中介服务”,这一观点抓住了法律判断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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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深层思考:媒体人职业边界与法治文明

      赵春建案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更为深远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媒体人的职业边界究竟在哪里?他们能否在从事新闻报道的同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从法律层面看,新闻工作者在完成职业使命之余,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合法的商业活动,只要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然而,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当媒体人的社会影响力可能被用于商业活动时,如何区分正当的“信息媒介服务”与非法的“权力中介”行为,成为法律判断的难点。

      一位前新华社记者指出,热点新闻处理需谨慎,处理好可一举成名,处理不好可能一败涂地。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纪检办案工作——每一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都是对法治水平的检验。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这起案件实际上是对我国法治文明程度的考验。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当能够准确区分正常的市场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既不放纵真正的犯罪,也不冤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

      赵春建案的最终裁决,将不仅决定一个媒体人的个人命运,更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

      是正常居间服务,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市场行为,还是必须打击的权力寻租?

      这些问题答案,关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安全感,也关乎社会对法治文明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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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案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最终事实与法律适用需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本文基于公开信息的探讨,旨在引发对‘居间服务合法性边界’‘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行为与职务犯罪区分’的关注,推动相关领域法律适用标准的进一步明确。)

(来源:微信公众号 高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