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2日)晚间,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法对刘虎、巫英蛟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时回应了此前网络上的诸多传言。从信息模糊的“失联爆料”到官方清晰的立案通报,这份公开不仅平息了舆论猜测,更让案件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框架中——而这,正是公平正义的前提。
公开回应,是驱散谣言和怀疑的最好良药。昨天开始,网络上陆续传出前调查记者刘虎与合作作者巫英蛟相继失联的消息,有消息称二人分别在重庆万州赴京途中、河北邯郸旁听案件时被成都警方带走,相关传言因涉事者的特殊身份持续发酵,甚至出现诸多未经证实的猜测,比如,涉及二人1月29日在自媒体发布的涉及成都蒲江县某招商项目遭遇的文章,目前该文已显示为删除状态。在舆论热议的关键节点,成都警方及时发布通报,明确涉案罪名、办案进展,用权威信息填补信息空白,让公众不再被不实传言误导,这既是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当事人权利和公众知情权的双重尊重。
前知名调查记者刘虎
刘虎的名字,始终与调查监督紧密相连。作为原《新快报》调查记者,他曾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将矛头指向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等多名官员和国企负责人,其举报的部分线索后续也进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程序,成为调查记者群体中颇具标志性的人物。刘虎从传统媒体转型自媒体后,延续了深度调查的风格,持续以文字开展舆论监督。
面对这起案件,应该相信法律的公正裁决。这并非一句空话,刘虎的过往经历也已印证过这一期待。2013年,刘虎曾因涉嫌诽谤罪被北京警方立案侦查,随后又被追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两项罪名,被羁押346天后取保候审,最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因触及言论自由、公民监督权与公权力的边界问题,入选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监督与追责的典型案例。彼时的司法裁决,彰显了“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今日面对新的指控,法律依然会是最客观的标尺——无论是诬告陷害还是非法经营,罪名的成立与否,都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需要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经得起历史和公众检验的判断。
舆论热议的背后,实则是公众对“监督权边界”的关注。
刘虎的身份背景,使这起案件备受关注。他曾长期从事调查报道,多篇反腐报道曾推动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案等案件的司法进程。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即使影响他人名誉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若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等情形则需担责 。权力运行离不开社会监督,这是毋庸置疑的共识。无论是调查记者还是自媒体人,依法开展的舆论监督,都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的重要力量,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这种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新京报2024年7月2日刊发调查报道《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记者韩福涛等历时30余天、跟车8000余公里暗访,揭露散装食用油运输中普货罐车混运化工品且不清洗的重大食安隐患,稿件发布后,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微博话题总阅读量近3亿,推动行业整改与标准落地。这篇报道体现了媒体和调查记者的职业精神及巨大价值、不可替代性,获得了第35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但同时,监督权的行使绝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能成为诬告陷害的工具。如果 “监督”进入了“违法”的边界,在司法机关厘清事实、精准界定后,必定要担负法律责任。
如今,案件已进入侦办阶段,我们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给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足够的调查时间,让事实浮出水面。比如,“诬告陷害罪”的报案人究竟是谁?是否与被举报官员存在关联?比如,“非法经营罪”的具体事实依据是什么?刘虎文章举报的蒲江县相关问题,有关部门是否已经调查?期待成都警方及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保持调查过程的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何和结论。唯有如此,才能既守护公众的监督权,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让公平正义不仅成为案件的结果,也成为现代社会常在的底色和信念。